护照种类、颁发对象和颁发机关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3日    来源:

               护照种类、颁发对象和颁发机关

  (一)护照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发给中国公民,供其出入国境和在境外旅行、居留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普通护照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前可延期。香港特区护照的有效期一般为10年,签发给16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5年。澳门特区护照有效期一般为10年,签发给18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5年。

  (二)颁发对象

  外交护照主要颁发给中国党、政、军高级官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等。

  公务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部门县(处)级以上官员、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和他们的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因公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一般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

  因私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等因私事出国的中国公民和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从2000年6月1 日起,公安部正式启用新版因私普通护照。新版因私普通护照将首先在上海市和江苏省签发,而后陆续在中国的其他省、区、市签发。各地发照机关在签发新版因私护照后将不再签发旧版因私普通护照。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颁发给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颁发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三)发照机关

  外交部和外交部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办颁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必要时办理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的延期、加页、加注手续。外交部授权的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颁发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必要时办理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的延期、加页、加注手续。目前,有56家因公护照的颁发机关。

  公安部和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因私普通护照,办理因私普通护照的延期及加注等手续。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央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给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特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其他旅行证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央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特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其他旅行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颁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并办理各类护照的延期及加注等手续,受理香港特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的申请,并为澳门特区居民申请澳门特区护照及旅行证提供必要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领事馆和领事馆颁发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办理各类护照的延期及加注等手续,受理香港特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的申请,并为澳门特区居民申请澳门特区护照及旅行证提供必要的协助。外交部驻港公署、驻澳门公署可换发、补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办理护照的延期及加注等手续。

  护照颁发机关经授权也可颁发代替护照的证件,对已经发出的护照和代替护照的证件有权收缴、宣布作废或吊销。(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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