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辽宁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公开。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本机关编制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遵照外交部等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本机关网站(www.lnfao.gov.cn)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予以提供。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本《指南》发布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辽宁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秘书处。

  联系电话:024-86892201

  传真号码:024-86893864

  通信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4号

  邮政编码:110032

  电子邮箱:lnswbmsc@163.com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请填写《辽宁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http://wsb.ln.gov.cn/zfxxgk_146444/zfxxgkzn/)下载打印。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方式

  本机关接受申请人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的申请:

  (1)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2)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政府外办秘书处,并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http://wsb.ln.gov.cn/zfxxgk_146444/zfxxgkzn/)下载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并在所发邮件标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接到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告知申请人后,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通知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4.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为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及救济方式

  (一)向本机关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辽宁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投诉。

  受理机构:辽宁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秘书处

  投诉电话:024-86897518

  传真号码:024-86893864

  通信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4号

  邮政编码:110032

  电子邮箱:lnswbmsc@163.com

  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向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