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邀请核实单】说明及提交材料须知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2日    来源:

 

  一、【核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核实行为的性质】

      核实行为系协助驻外签证机关核实有关邀请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

      三、【负责原则】

      邀请单位和个人须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存在弄虚作假、转手倒卖等行为,将暂停受理其申请,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邀请事由】

      目前符合申办【邀请核实单】条件的事由分为以下几类:

      1.交流、访问、考察等;

      2.商业贸易活动;

  3.其他事由

      五、【申办材料要求】

  1. 请示件:须经邀请单位负责人签发后以文件形式呈报,标题为《关于办理邀请核实单的请示》,加盖公章。内容包括: 

  1)邀请方情况简介; 

  2)受邀方情况简介; 

  3)邀请方与受邀方业务往来关系及邀请事由; 

  4)受邀人信息(以表格形式打印)(见附件); 

  5)受邀人拟入境日期、停留时间; 

  6)受邀人来华详细日程; 

  7)邀请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邀请方出具的《担保函》

      《担保函》应对邀请行为的真实性、必要性作出承诺;对被邀请外国人在华费用支付进行担保;承诺将敦促被邀请外国人在中国期间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按时离境。《担保函》用邀请单位信笺纸打印,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内容还应包含以下要素:

      *被邀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护照号码、职位等基本信息。

      *邀请单位接待陪同人员联系方式。

  出具《担保函》后,担保单位将承担相应责任。

  3、邀请方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纳税记录证明材料。(缴税单据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4)邀请方近期从事相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证明。(如:进出口单据、完税证明、中英文购销合同、海关出口提单;如受邀人为初次来华,可提供往来文件、信函、邮件记录等) 

  (5)近一年双方公司贸易往来的商业文件,包括匹配的《海关报关预录单》、《货运提单》、《原产地证》、《购销合同》、《商业发票》和《完税证明》等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相关资料)。 

  4. 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

      须提交中文和英文邀请函(信笺纸打印,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内容应包含以下要素:

      1)受邀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护照号码、职位等基本信息; 

      2)具体出入境时间及(此次)来华具体行程安排(至每一天及具体所在省市地名); 

     3)邀请单位与境外派遣单位(须注明完整单位名称)的关系、此次来华停留天数的必要性等详细信息。  

      5. 受邀人有效《护照》及签证页复印件(护照有效期须半年以上)

      1)护照资料包括:基本信息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国籍、护照有效期、护照号码等),如有来华记录,提供最近一次来华签证页; 

      2)如在第三国办理签证的,需要提供在第三国的有效《居留许可》证明(中外文)或工作签证(中外文); 

      6. 受邀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1)须说明与邀请方的关系、受邀人在其单位中的职务、来华目的,拟入境中国时间和停留天数(中外文); 

      2)须使用派遣单位信笺纸打印,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中外文)。 

      7. 来华参加国际会议等,邀请方需提交政府部门出具的《批文》等。

  8. 审核部门将视情况要求申办单位补充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具体视审核情况而定,对存在异议的邀请办理时限不定。

     七、【咨询电话】

      024-86892235 

  注: 1、此项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2、邀请方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均须加盖公章

【附件下载】

【相关新闻】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主办:辽宁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05023109号 网站标识码:2100000006
辽公网安备 210105020004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