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馆指南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3日    来源:

    
一、签  证
1、签证的申办
领事馆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以下简称领馆人员)及随任亲属来华赴任前,请持派遣国外交部照会向中国驻当地使馆申办3个月一次入境有效、无停留期的W系列签证(有双边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2、签证的换发
领馆人员及随任亲属到任后,请在3个月工作日内照会外办,申请换发新的多次入境签证。
3、签证的延期
领馆人员及随任亲属的签证有效期满后如仍须继续在领馆工作或随任,请在签证有效期满前15天照会外办申请延期。
注:对于设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城市的领馆,“外办”系指领馆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对于设在非省会城市的领馆,“外办”系指领馆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身份证件
1、身份证件的颁发
领馆人员及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持单独护照者,下同)到任后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颁发的“领事官证”或“公务人员证”,并于外出时随身携带,遇军警卡哨及有关部门查询时,请主动出示。
“领事官证”发给领事官员(持外交护照)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公务人员证”发给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持公务护照)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2、身份证件的申办
领馆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任后,有关领馆请在两周内照会外办,为其申力相应的身份证件,并随照附送他们的护照资料页和签证复印件、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申请领事官证、公务人员证、名誉领事官证登记表》一式三份。如领馆人员与其子女合用同一护照,只需送交本人证件照片,不必送交与子女合影照片。
3、身份证件的变更
如领馆人员的身份有变动,请领馆在两周内照会外办,并随照附送他们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护照(如系领事官职衔变更,护照应办理加注手续;如系行政技术人员或服务人员被任命为领事官员,请附送新签发的外交护照)、一份贴好照片的登记表和原身份证件。
4、身份证件的补(换)发

  如身份证件遗失,请领馆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失并照会外办申请补发,随照请附送一份贴好照片的登记表和报失证明原件。如属证件损坏,在照会外办申请换发时,请随照退回原损坏证件。

  5、身份证件的交回

  如领馆人员离任或调至本国驻华其它使、领馆工作,请领馆在持证人离开当地后3日内照会外办,并随照退回其身份证件,由外办送回外交部领事司注销。

三、居留登记



  1、居留登记的申办

  下列人员来华后,请领馆在3个工作日内照会外办为其申办居留登记;领馆人员随任的成年子女、父母、岳父母或经中方同意随任的其他非直系亲属(持W普通签者);免签来华在领馆临时工作、探亲访友的持有外交或公务护照,拟停留30天以上者。

  随照请附送上述人员的护照,并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国籍、所持护照种类、护照号码、身份(居留事由)和拟在中国停留的时间。

  2、居留登记的延期

  如不能在居留登记的有效期内出境,请在期满前15天内向外办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和拟延长期限。

四、领事职务



  1、中国政府承认的领事官衔

  中国政府承认以下领事官衔: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随员、领事代理人。

  2、领馆馆长的接受

  派遣国驻华使馆应及时将领馆新任馆长的任命及其个人简历照会通知外交部,如中方无异议,外交部复照派遣国驻华使馆的同时,通知中国驻该国大使馆为其颁发签证。

  3、《领事证书》的颁发

  中国政府同意新馆长任命后,派遣国驻华使馆应及时将写有领馆馆长国籍、姓名、职衔、领馆名称和领馆辖区的领事任命书送交外交部、外交部将为其颁发领事证书(有双边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4、代理馆长的承认

  领馆馆长暂时缺任时,领馆应将代理馆长的姓名、原职务等照会通知外办。

  5、跨领区执行领事职务

  遇特殊情况,领事官员需到领区执行领事职务,领馆应事先通过省级外办或驻华使馆征得外交部领事司的同意。

  6、代表第三国执行领事职务

  遇特殊情况,一国领事官员需代表第三国在中国境内执行领事职务,领馆应事先通过省外办或驻华使馆征得外交部领事司的同意。

  7、探视被限制自由的派遣国国民

  领事官员可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双边领事条约(协定)的规定及对等互惠原则探视被拘留、逮捕或正在监狱服刑的本国国民。探视申请请事先向当地省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或司法机关的监狱管理部门提出,并按照有关部门的安排前往探视。

  8、旁听派遣国国民的开庭审判

  领事官员欲旁听中国法院开庭审理派遣国国民的案件,请领馆事先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联系。索要有关判决书副本等材料,可向上述法院提出申请。

  9、在馆外举办活动

  领馆或领馆人员及其随任亲属在馆外自行举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包括:庆典、纪念活动、图书展、艺术展、新闻发布会、贸易展、征文比赛、影展、研讨会、电话会议、讲座、演讲、筹资、捐赠、颁奖、授勋等),需在活动前30天向外办提出申请征得同意。申请文件应写明活动时期、地点、人数、事由、邀请对象及范围等,并附送拟张贴、散发的宣传品样本或电影(录像)样片。

  10、在媒体上刊登广告

  领馆如需在中国大众传媒上刊登有关领事业务、公民布告、公益、商务信息的广告,请提前将有关内容通报外办。

  11、在领区设立临时的投票箱

  遇派遣国大选时,领馆如需在领区内派遣国国民集中的地方设立临时投票箱,应提前向外办提出申请征得同意。

五、领馆馆舍



  1、领馆馆舍和住所地购买(租用)

  (1)领馆和领馆人员可自行在市区范围内寻找合适的房子,也可以委托当地外国机构服务处代为寻找;

  (2)找到中意的房源后,应尽快通过领馆照会外办提出购(租)房申请,写明购房(租用)人姓名(如作馆舍,应写明馆名)、职务、拟购(租用)的房屋用途、地址(具体的路名、门牌和单元号)等;

  (3)外办经向有关部门核实认为该房屋法律手续完备,防火、安全等措施符合要求,适宜居住,将复照答复同意;

  (4)收到外办答复同意的复照后,可与出售或出租方签订购买(租赁)房屋的合同。具体手续可请当地外国机构服务处协助办理。

  2、领馆馆舍和住所的建造

  领馆如大建造永久馆舍和住所,应由派遣国驻华使馆照会外交部提出申请。双方通过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后,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建造。

六、通 讯



  1、无线电收发信机的安装

  领馆如欲设置无线电收发信机,应由驻华使馆照会外交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各国驻华使馆无线电收发信机申报表》一式两份,经同意后,方可运进、安装和使用。使用过程中,申报表中任何一项技术资料的变动,均须事先征得外交部的同意。

  如需增加或替换设备,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新设备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后,被替换的原有设备应予拆除。

  2、卫星电视接收站的安装

  领馆和领馆人员如需在馆内或住所设置卫星电视接收站,应由驻华使馆照会外交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设置卫星电视接收站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同意后,方可运进、安装和使用。如需增加、替换或进行其它任何变动,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经外交部同意设置的卫星电视接收站仅限于接收中国和国际卫星转播的电视节目,所接收的内容仅供领馆和领馆人员使用。
七、免 税



  1、可退还增值税的中国产物品

  驻华领馆及其领事官员和非中国公民且不在中国永久居留的行政技术人员在华购买的物品和劳务,中国政府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予以退还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且单张发票金额合计等于或高于800元人民币的物品及劳务可申报退税,但对于自来水、电、煤气、暖气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发票无最低限额要求。

  2、办理退税的手续

  办理退税的具体方法是:驻华使馆按季汇总派遣国驻华领馆及其人员的应退税额,填报《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表》并附送所购物品或劳务的普通发票于次季度的首月10日前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核。建造或装修领馆馆舍的建筑材料、设备,须提供由在中国境风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而无须提供普通发票,申报表须由领馆馆长或领馆长授权的领事官员签字,方才有效。税务机关在审核外交部转来的有关退税申报后,将退还税款直接退拨相关驻华使馆在京银行的人民币帐户。

  3、车辆牌照和汽油的免税

  领馆公用和领事官员自用的机动车辆享有办理牌照、使用牌照、修理汽配(应税劳务)和购买汽(柴)油的免税待遇。具体手续请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与外办或税务机关联系。

  4、路桥费和机场建设费的缴纳

  中国大多数道路、桥梁和隧道都是免费使用的,但有部分设施如机场、高速公路等使用时需要付费。路桥费、机场建设费的收取主要用于公用设施的保养、维护,也有些属于有偿使用(如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这些费用不是捐税,应按规定缴纳。

  持用外交护照乘坐国际般班出境(包括去香港和澳门)的乘客,史交机场建设费。

八、海 关



  1、领馆和领事官员运进运出物品的通关

  领馆运进运出公务用品,领事官员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托运或邮寄方式运进运出自用物品,应书面向海关申报。领事官员及随任配偶、未成年子女入出境时随身携带的或附载于同一运输工具私人行李物品,应口头向海关申报,海关予以免验放行(有双边协议的按协议办理)。但在具体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非公务用品、非自用物品,或者装有中国法律和规章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时,海关有权地领事官员或其授权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查验。

  领馆申报运进的公务用品和领事官员及其随任配偶、未成年子女申报运进的自用物品,经海关审核在直接需用的数量范围内的予以免税。

  申报运出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由海关审核后予以放行。

  “公务用品” 系指领馆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物品,包括家具、陈品、办公用品、招待用品和机动车辆等;“自用物品”系指领事官员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直接需用的生活用品,包括家俱、家用电器和机动车辆等。

  2、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运进运出物品的通关

  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的永久居留者除外)以托运或邮寄方式运进运出自用物品,海关按照个人托运邮递物品的规定办理;携运进境自用物品,包括到任后半年内运进安家物品,应当书面向海关申报。上述物品经海关审核在直接需用的数量范围内的,海关予以查验免税放行。申报携运出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审核查验放行。

  3、免税运进物品的转让

  免税运进的物品,不得转让。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应事先填妥《外国领馆公私用物品转让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当地海关批准。经批准转让的物品,应由受让人或者出让人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纳税或者免税手续。除离任或其它特殊情况外,汽车必须在运进使用两年以上,且未达成中国主管部门规定的使用年限或报废标准,方可转让。

  4、文物入出境的管理

  领馆、领馆人员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运进属于中国法律和规章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珍贵文物、金银及其制品等物品时,应向海关提供物品清单,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复运出境时,海关凭原入境时的申报放行。

  在华获赠或购买的文物如需运送出境,应事先向海关申报,经省级文物管理委员会鉴定并发给许可证出境凭证。出境时,请主动向海关交验该出境凭证及加盖的火漆印章,海关查验后予以放行。
九、携带动植物入出境



  1、携带宠物入境

  携带宠物(仅限犬、猫)入境,每人限带一只。入境时,携带者应持下列文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1)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的《健康证书》;

  (2)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狂犬病免疫证书》(中国法律规定,狂犬病疫苗自注射日起一年内有效,且最近一次必须在起程日30天之内注射);

  (3)携带者的领事(公务)身份证件或外交(公务)护照;

  (4)按要求填写的《报验单》。

  对推带进境的宠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并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实施隔防检疫30天。经隔离检疫合格的宠物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准予入境;对推带人不能提交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白《健康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的、超过推带限额的、隔离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有关宠物暂时扣留,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出入境人员推带物留检/处理凭证》交携带人。作限期退回处理的,携带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运境外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同无人认领物品,或携带人书面声明自动放弃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查关规定处理。

  2、携带宠物出境

  携带宠物离境时,请至少提前一周将宠物带至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检疫。检疫时请备齐下列材料:

  (1)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站或指定的宠物医院出具的《狂犬病免疫证书》(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日期至起程日不超过30天);

  (2)原始健康证书;

  (3)宠物主人的领事(公务)身份证件或外交(公务)护照;

  (4)填妥的《报检单》。经检查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将签发动物健康证书。

  3、携带植物及植物产品入境

  携带植物(或植物产品)入境,应事先通过有关驻华领馆向中国国国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入境时,携带人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提前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及相关许可证,填写《报检单》接受检疫。

  4、禁止携带入境的动植物物及其产品

  有关禁运物品的名称请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或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咨询。如因特殊需要携带上述名录中所列物品入境,须于入境前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理特许审批,并提前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

十、外汇兑换



  1、携带外汇的入出境

  领馆人员及其随任亲属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存入银行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携带出境。

  2、外汇的兑换

  领馆和领馆人员及其随任亲属可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在华使用,也可将合法的人民币收入,如领事规费、个人自用物品售后款项等,兑换成外汇或汇出境外。上述兑付手续可凭有关证明材料和收费清单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十一、枪支弹药



  1、枪支、弹药的入境手续

  如有十分特殊的理由境外运进枪支弹药(包括猎枪以及可以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应办理以下手续:

  (1)通过驻华使馆提前15个工作日向外交部领事司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

  (2)凭外交部领事司同意的复照到入境的边防检查站核实枪号,领取携运枪支许可证,海关凭证放行。

  (3)入境后15天内,将携入的枪支、弹药情况照会通知外办登记备案。同时,持外交部领事司复照、枪支携运证、填妥的《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及其人员持有枪支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向公安局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申报登记等备案手续。

  2、枪支、弹药的出境手续

  携带枪支、弹药出境,应通过驻华使馆提前5个工作日照会外交部领事司,列明拟运出境的枪支弹药种类、名称、型号、数量及其编号。凭外交部领事复照和公安局备案登记表到公安局开具枪支出境证(携运证)。出境地海关、边防检查站凭枪支出境证验核放行。

  3、枪支、弹药的保存

  经中国政府批准运枪支弹药后,应特别注意:所有的枪支弹药都必须存放在领馆馆舍之内,严禁携带出领馆。任何人都不得将枪支弹药存放在个人寓所或不属于领馆馆舍的其他办公场所内。
十二、雇用人员



  1、雇用中国籍服务人员

  领馆和领馆人员通过当地外国机构服务处雇用中国籍服务人员(包括翻译、教员、秘书、保姆、厨师、司机、清洁工、花工等)后,应与该处签订劳务合同。合同应包括式时、工作范围、工资、医疗、解雇、假期等方面的基本内容。如发生纠纷,应依合同规定处理。

  领馆雇用的中国籍文职人员不能以领馆自封的头衔(如高级行政助理、文化助理、商务助理等)代表领馆执行公务。

  2、雇用派遣国公民担任私人服务人员

  领馆人员如需雇用派遣国公民担任私人服务人员,受雇者凭领馆或派遣国外交部照会及健康证明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工作(Z)签证。

  3、雇用第三国公民担任私人服务人员

  领馆人员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雇用第三国公民担任私人服务人员,须由领馆薇外办提出申请,并讲明理由。获准后,受雇者凭雇用合同(含工种、工作期限、工资数额等内容)、使馆照会或雇主邀请信,并持本人的健康证明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工作(Z)签证。

  未获中国政府批准之前,私人服务人员不得以其他方式申请短期签证(如旅游、访问等)来华。

  4、私人服务人员来华后应办理的手续

  被聘用的私人服务人员抵达中国后,应在10日内通过领馆照会通知外办和公安机关,并到公安机关改 换长期工作签证和办理居留证。获得签证和居留证后,请注意签证和居留证的有效期。通常,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如需延期,应在期满前凭外办证明和领馆照会到公安机关办理延长手续。

  5、私人服务人员在华工作的期限

  私人服务人员在华工作的期限最长应不超过4个。雇主离任后,受雇者须与雇主同时离境,不得在中国境内再爱雇于他人。如雇主在其任职期间解除与受雇者的雇佣关系,领馆应即通知外办和公安机关,被雇者应自解除雇佣关系之日起10日内离境。

  6、短期雇用在华外籍人员

  临时来华人员、在华留学生和第三国领馆人员随任亲属不得被领馆和领馆人员雇用。如需临时聘用在华已取得居留权的派遣国或第三国公民在领馆短期工作或担任私人服务人员,应事先征得外办同意。获准后,受雇者参照上述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变更手续。

  7、本国武装人员担任领馆保安工作

  领馆从其国内调遣军人或武装人员(如海军陆战队)担任领馆的保安工作,须事先征得外交部的同意。上述人员只能以领馆工作人员的身份来华,在领馆或官邸院内负责保安工作,不能在领馆和官邸院外以及其他公开场全穿军装和佩带武器。

十三、配偶在华任职



  1、领馆人员配偶在华任职的机构

  经外办和有关部门同意并办理必要手续,领馆人员的配偶可在外国企业驻中国代表机构、外国私人驻中国代表机构、外国社团法人驻中国代表机构和非联合国系统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国际民间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有外国投资的中国企业及中国个体工商户任职,也可受雇第三国新闻机构作为驻中国记者或工作人员。

  如领馆人员的配偶申请去高等外语院校(或中学)短期(6个月以内)义务教学,经外办和省厅同意,可以专题报告会或讲座方式进行教学。申请人可继续享受在中国的特权和豁免。

  2、领馆人员配偶在华任职的申办手续

  (1)通过领馆照会外办,提出申请并申明放弃拟受聘者在中国享有的特权和豁免。

  (2)外办复照同意后,将受聘者所持的“领事官证”或“公务人员证”退回外办。

  (3)任职的申请获有关部门批准后,受聘者应持该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护照到外办注销原有的“外交”或“公务”签证。

  (4)凭外办的通知书,改持普通护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办工作(Z)签证,并办理居留登记。

  (5)任职后,应遵守中国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照章纳税。

十四、接受学校教育



  1、进入中国高校学习的申请手续

  领馆人员及其随任亲属申请进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或进修,应在入学前照会外办提出申请,出具有关高校录取通知书,并申明放弃学习人员在校期间的领事特权与豁免,遵守学校规定。外办复照同意后,应将学习人员所持的“领事官证”或“公务人员证”退回外办,并由外办注销“外交”或“公务”签证。同时,申请人可持普通护照和外办同意的复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办学习(Z)签证,办理居留证,并到有关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上述人员如在高校短期学习汉语(6个月内),由领馆出具照会申明放弃学习期间的领事特权与豁免后,无需改换护照、原有签证和身份证件。

  2、学习结束或退学后恢复领事地位身份的手续

  领馆人员及其随任亲属学习结束或因故中途退学需恢复领事地位身份,应由领馆照会外办,注明申请人持照(外交、公务)和任职情况,并保证将终止学业。随照应附有关高校出具的毕业、结业证书或退学证明。经由公安机关注销原学习签证后,外办为当事人恢复办理相应的签证、身份证或居留登记。

  3、子女在普通中小学校的学习

  许多中小学和幼儿园接受外国孩子就读。其中表些是公立学校,有些是私立学校。详情可向外办或教育厅(局)咨询。

  领馆人员子女在普通中小学就读期间,不需改变原有签证和身份证件。

十五、机动车辆



  1、机动车牌照的申办

  由境外运入或在中国境内购置的机动车申办牌照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海关批准进口车辆的有关文件、、购车发票(在中国境风购买的车辆还应出示车辆合格证);

  (2)保险公司出具的第三者责任险保单;

  (3)入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质检合格证明;

  (4)填妥并加盖领馆馆印的机动车辆登记表;

  (5)外办的证明信;

  (6)领馆照会或外交部领事司颁发的身份证件。

  车管部门对所提前的文件进行审核,并对车辆状况进行检验合格后发放“领”字牌照。

  2、机动车牌照的延期

  在牌照有效期满后如仍需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在有效期满前一周内向车管部门提出延长牌照有效期的申请,并将车辆送到车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车况检验。

  3、汽车驾驶证的申办与换领

  领馆人员在中国境内驾驶机动车辆,须持有中国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派遣国或国际驾驶证,身体条件符合规定的,在熟知中国道路交通法规并考试合格后,可凭上述有效驾驶证及本人身份证件(“领事官证”或“公务人员证”)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事换证手续。具体手续请咨询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

  没有国或国际驾驶证的,在体格检查和交通规则考试合格后,还须按规定的期限接受机动车驾驶训练,经考试合格全方可领取驾驶证。

  4、交通违章的处理

  在中国境内驾驶机动车辆,应注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如发生违章情况,请主动出示驾驶证和身份证件,配合交通警察的工作。一般情况下,交通警察产会扣留带有领馆牌照的机动车辆,但领馆人员如因违章而无法继续驾车量,为确保交通安全,交通警察可按规定采取暂留车辆的措施,并通知领馆及时派人前去处理。

  5、交通事故的处理

  驾驶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请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拨打电话122。当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调查勘测时,请向交通警察出示驾驶证和身份证件,如实陈述事故经过,待事故现场勘查完毕、经交通警察同意后方可离去。

  如事故不能当场处理完毕,应协助交通警察记录证件号、车号及通讯联系地址。如确因事故勘查取证等工作需要,交通警察可在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后暂留领馆车辆,当事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事故处理过程中,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前往接受调查,如本人无法前往,可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出书面答复。作为当事人如拒绝提供任何情况,交通管理部门将按调查结果认定事故责任。

十六、外出旅行



  1、旅行证件的携带

  领馆人员及其亲属外出旅行时请随身携带“领事官证”、“公务人员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在各地旅行时,不能超越和进入设有“未经许可不得超越”标记的地区。

  若前往非开放地区,请提前5个工作日填妥《旅行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加盖馆印后向旅行目的地外办提出申请。如获同意,旅行人员可携带外办退回的盖有“旅行许可证”印章的申请书及相关身份证件前往旅行。如申请的旅行时间、地点和偕行人员等项有变动,须重新办理旅行申请。

  2、赴西藏自治区旅行的手续

  由于西藏自治区目前接待能力有限,领馆人员及其亲属如需前往旅行,应提前15个工作日照会西藏自治区外办提出申请。获准后,西藏外办负责安排申请人在西藏的活动和接待工作。

  3、交通工具的乘坐

  领馆人员及其亲属前往领 馆所在地以外的各地参加访问或旅游,请乘坐中国的公共交通工具。如有特殊需要乘坐自备车辆,应事先征得外办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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