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国驻华使馆设置和使用卫星电视接受站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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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各国驻华使馆设置和使用卫星电视接受站的通知


              ([92]部礼字第15号)

各国驻华使馆、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驻华代表团、联合国系统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各国驻华使馆、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驻华代表团、联合国系统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致意,并谨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根据对等互惠原则办理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在其馆内设置卫星电视接收站事宜。

  二、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如欲设置卫星电视接收站,应事先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申请,并需填写《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设置卫星电视接收站申请表》一式两份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经同意后,方可运进、设置和使用。

  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同意设置的卫星电视接收站仅限于接收中国和国际卫星转播的电视节目,所接收的内容仅供内部使用。

  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同意设置卫星电视接收站的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在使用卫星电视接收站的过程中,变动任何一项技术资料均须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认可。如因卫星电视接收站原有设备损坏须运进替换器材,亦应填写上述申请表一式两份送外交部,经同意后,方可运进。

  五、鉴于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地处市区,环境噪声较大,加之地面微波信号的影响,中国方面难以对电磁环境加以保护。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办理驻华外交代表机关申请安装卫星电视接收站通常需二十八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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