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国驻华使馆设置和使用供通讯用的无线电收发信机的规定

  •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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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各国驻华使馆设置和使用供通讯用的无线电收发信机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关于使馆设置和使用供通讯用的无线电收发信机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按对等原则办理各国驻华使馆设置无线电收发信机事宜。各国驻华使馆如欲设置无线电收发信机须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申请,并应填写所附《各国驻华使馆无线电收发信机申报表》一式两份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经同意后,方可运进、设置和使用。

  三、凡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设置的无线电收发信机,在使用过程中,附表中任何一项技术资料的变动,均须预先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同意。

  四、驻华使馆如欲再次运进无线电收发信机或因原有设备损坏需运进替换器材,亦须填写附表一式两份随照会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经外交部同意后方可运进。 新设备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后,被替换的原有设备应予拆除。
  五、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82)办礼字第81号照会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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