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外事办公室关于全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国资委、省中小企业厅、团省委、省工商联、各市外事办公室:
现将《辽宁省外事办公室关于全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建议省直各相关部门和各市外办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梳选,择其位居前列者试行报批。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外办护照签证处反映,以便研究采取解决措施,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辽宁省外事办公室关于全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更好地拓展海外业务,根据外交部《关于地方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以及外交部《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现就我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申请人资格
(一)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澳大利亚、新西兰、文莱、印度尼西亚、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日本、新加坡、越南、智利、秘鲁、巴布亚新几内亚、墨西哥)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人员,不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及台、港、澳资企业人员。具体条件如下:
1、申请人所在企业有海外投资、贸易。
2、申请人与境外企业在我境内有合资项目。
(二)无刑事犯罪记录。
(三)没有被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国家的拒签记录。
第二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属企业向各市外事办公室提交材料,由市外办确认后直接报省外办,省直相关部门所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到省外办办理,省外办审核后报外交部领事司(沈阳市、大连市外办直接报外交部领事司)申请旅行卡。申请时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有企业:
(一)《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一份。
(二)《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一份。
(三)主管部门出国请示报告一份。
(四)申请人有效护照原件及所有签证页复印件,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
(五)2张2寸白底彩色照片。
二、民营企业:
(一)企业简介(包括申请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生产经营范围、申请企业与APEC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交往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效益、利税、进出口等情况)。
(二)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进出口明细。
(三)申请人简历。
(四)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所有签证页复印件,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
(五)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六)2张2寸白底彩色照片。
(七)《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一份。
(八)《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一份。
(九)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第三条:审批程序
(一)申办企业负责为本单位人员提出申请,并将申请人材料报请所属市外办及省直相关部门,由各市外办及省直相关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外办审核。(沈阳市、大连市外办自行审核)
(二)省外办审核同意后,为合格的申请人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复印留存后报送外交部领事司。
(三)外交部领事司负责对省(沈阳市、大连市)外办报送的材料复审同意后,通过网络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同时递交实施商务旅行卡计划的国家,经其审批同意后,由外交部领事司为相关申请人制作和颁发旅行卡。
第四条:重新申请及吊销旅行卡
(一)遇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1、旅行卡有效期满、破损或遗失。
2、因遗失或更换护照等原因致使旅行卡上注明的护照资料失效。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省外办将报请外交部领事司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其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并向所在市外办或省直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外办上报外交部领事司。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4、省外办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五条: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本着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管好旅行卡。
(一)省外办护照签证处负责保管旅行卡。各企业在持卡人回国后15个工作日内将旅行卡上交省外办护照签证处。省外办每年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外交部领事司。
(二)国有企业出国人员再次出国时,凭相关出国材料领取使用商务旅行卡;民营企业出国人员再次出国时,凭单位同意函件领取使用商务旅行卡。
(三)如遇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企业须速报省外办,由省外办报外交部领事司重新申请或吊销其旅行卡。
(四)省外办将不定期对有关单位使用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冒用的,省外办将对相关企业采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省外办将报请外交部领事司中止和取消其使用旅行卡。
(五)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
(六)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第六条:费用
根据《APEC商务旅行卡操作框架》原则及我国情,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签发的第007004、007005和007008号收费许可证范围,首次颁发APEC商务旅行卡收费数额定为每卡720元人民币。换发及补发旅行卡均按上述标准收费。以上费用悉数由外交部收取。省外办所收取的费用目前为每卡900元人民币,具体收费标准待省物价部门批准。
第七条:其它事项
(一)每个企业初次提出申请,原则上只能暂行申办三张旅行卡,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批的时间一般需要三个月。由于申办时间较长,请申请旅行卡的企业留足时间。
(三)申请材料上报外交部领事司后,领事司将把申请材料递交其它经济体审批。由于各经济体反馈审核结果时间不一,为方便申请人,如部分经济体已审批同意,申请人也同意,可以先行发卡。发卡后,如其他经济体陆续同意其申请,将根据外交部领事司通知,为申请人换卡。
(四)负责审核的省(沈阳、大连市)外办须指定两名签署《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的负责人(可以是签署申办护照和签证的负责人),签名式样和单位公章式样报送外交部领事司备案。
(五)如申请人因出国等原因不能提供护照原件,须由所属单位向审核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和担保函。为不影响申请人在申办旅行卡期间出国旅行,外交部领事司在对护照原件核查无误后,将及时退还申办单位。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外办护照签证处负责解释。
附件:1、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
2、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主题词:外事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商务旅行卡 实施细则
抄 报: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领导、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辽宁省外事办公室 2010年7月2日
(共印200份)
附件一
APEC商务旅行卡简介
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于1997年由澳大利亚、韩国和菲律宾发起。该计划旨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便利区域人员往来。旅行卡相当于三年多次有效签证,持卡人可凭该卡及有效护照免办签证,直接出入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每次停留不超过两个月。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各出入境口岸均设有专用通道,持卡人享有快速通关的便利。
我国于2002年2月宣布加入,并于2003年11月起实施旅行卡计划。迄今已参加并实施旅行卡的经济体有18个: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北、澳大利亚、新西兰、文莱、印度尼西亚、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日本、新加坡、越南、智利、秘鲁、巴布亚新几内亚、墨西哥。其中,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人员往来仍按现行办法办理,互不适用该卡。
21个APEC成员中美国、加拿大和俄罗斯尚未加入旅行卡计划,其中,美国于2006年11月在越南召开的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宣布一定程序上承认商务旅行卡,并对持卡人申办赴美签证提供便利,具体办法是持卡人无须通过上海预约中心申请面谈时间,只须以传真形式向申请人所在领区内的美驻华使领馆提出预约面谈的申请,美方即优先办理。持卡人入境时可走快速通道入关,美机场设有相关标志。
外交部领事司作为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制作和颁发旅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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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辽宁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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