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行政职权目录
单位:辽宁省外事办公室 填表时间: 2011年 9 月 22 日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依据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承办处室 |
备注 |
1 |
涉外法律文书确认 |
行政确认 |
外交部领事司《关于重新授权外国驻华领事馆领区内省、直辖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办理认证的通知》(领八函〔1995〕8号):一九八四年八月,领事司授权江苏、安徽、浙江、福建、广东、黑龙江、吉林、辽宁省、上海市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受理本省、市、区内企事业单位商业文件及个人的公证文书认证。 |
网站 |
向社会 公开 |
长期公开 |
关于调整领事认证和认证代办费的通知(领八函〔1999〕52号)自办认证:60元/份;代办认证:80元/份 |
领事专家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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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审核认定归侨、侨眷身份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
网站 |
向社会 公开 |
长期 |
不收费 |
侨务政策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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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务护照签发 |
其他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主席令10届第50号2006年4月29日 )第4条:“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
网站 |
向社会 公开 |
长期公开 |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价发[1990])139号 护照费:50元/本,护照加急费:1天40元/本,2天25元/本。 |
护照签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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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因公港澳通行证签发 |
其他权力 |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工作细则》((2006)港办联字第295号):“一、签发工作的管理机关 港澳办同时还授权55个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通行证及签注的签发工作。” |
网站 |
向社会 公开 |
长期公开 |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7]1122号 5年证:50元/本,2年证:45元/本。 |
护照签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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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友好城市管理及报批 |
其他权力 |
外交部《关于转发修订后的〈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外发[2005]12号)第6条:“地方的友好城市工作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归口管理。” |
网站 |
向社会 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友好城市处(友协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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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邀请外国人来辽事务管理 |
其他权力 |
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被授权单位办理邀请外国人来华手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外发[2010]31号):一、关于被授权单位:(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沿海开放城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呼伦贝尔市、苏州工业园区外事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邀请外国人来华事务。 |
网站 |
向社会 公开 |
长期公开 |
邀请函不收费;JW202表收费依据:关于辽宁省外国行政人员研修中心收取国际交流服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辽价函 〔2010〕54号)JW202表300元/份 |
领事专家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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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因公赴港澳任务审核 |
其他权力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规定》(中办发[2008]9号):二、“(一)各地区各部门组团单位向本地区本部门外事部门逐级报送厅局级以下人员组团出国(境)计划,各地区外事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 2、《关于调整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港办交字第233号)第3条:“各地分支机构人员及总部不在北京人员可在所在地或就近授权外办办理证件及签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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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侨务联络处(港澳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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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因公赴港澳签注办理 |
其他权力 |
1、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调整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港办交字第233号)第3条:“各地分支机构人员及总部不在北京人员可在所在地或就近授权外办办理证件及签注。” 2、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工作细则》的通知([2006]港办联字第295号)第3条:(二)2“各办证机关可签发《赴港澳工作签注》。” |
网站 |
向社会 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侨务联络处(港澳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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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三侨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证明 |
其他权力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修正)第19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低于所报录取学校调档分数线的,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降分标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统一出具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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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公开 |
长期 |
不收费 |
侨务政策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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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的协调服务和管理 |
其他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3条:“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财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并依法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修正)第23条:“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并可以参与对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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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 公开 |
长期 |
不收费 |
侨务政策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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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刘德峰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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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辽宁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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