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草案)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6日    来源:

辽宁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辽宁侨商会)会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辽宁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结合辽宁省侨商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侨商会的会费为年度会费。

第三条  辽宁侨商会会员均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辽宁侨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特邀会员。会费标准为:

(一) 常务理事:  10,000元/年;

(二) 理    事::   5,000元/年;

(三) 会    员:  1,000元/年;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五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一届(五年)会费,会费统一缴至侨商会秘书处。

第六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缴会费。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七条  会费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为:

(一)举办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等各项支出;

(二)纸质、电子媒介信息发布支出;

(三)筹办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各级政府组织互动活动、培训以及经贸洽谈活动的贴补;

(四)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八条  侨商会的会费全部用于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章   会费监督

第九条  侨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十条  侨商会会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及监事会、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侨商会对会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年度支出预算根据商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由秘书长每年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侨商会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经监事会、理事会认可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由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          日辽宁省侨商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施行。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辽宁省侨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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